本次會議關于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三次審議稿)臧鐵偉介紹,今年4月,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制定實施本法對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其他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據此,擬在草案第一條中增加規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是 進一步完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特別是對應用程序(APP)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大數據殺熟”等作出有針對性規范。
三是 將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作為敏感個人信息,并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對此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四是 完善個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規則,對按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對轉移到境外的個人信息的保護不應低于我國的保護標準等作出規定。
五是 增加個人信息可攜帶權的規定,完善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六是 對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投訴、舉報工作機制及違法處理個人信息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提出明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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