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查調查工作中,科學收集和運用電子數據需要把握以下幾種方法。
一是全面收集。
由于電子數據形式多樣、種類復雜,收集和運用電子數據,一定要把握全面原則:(1)全面收集審查調查對象和涉案人員的電腦、手機、iPad、光盤、U盤、硬盤等原始存儲介質;(2)全面收集上述原始存儲介質存儲、處理和正在運行、傳輸的電子數據;(3)全面收集審查調查對象和涉案人員隱藏、刪除和對外聯絡的電子數據;(4)全面收集日志記錄、系統、軟件運行環境狀況等附屬信息和電子痕跡,以保證對電子數據生成過程、來源、與審查調查對象和涉案人員的關聯性等的有效證明。
二是及時收集。
電子數據特別是動態的電子數據,如內存中的數據、網絡數據等,處于不斷變化、稍縱即逝的狀態。根據電子數據容易變化和滅失的特點,收集和利用電子數據,一定要把握及時原則:(1)對可能存在電子數據的地方和人員,要及時依法采取搜查措施;(2)對已經發現或審查調查對象、涉案人員主動交出的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要及時依法辦理查封、扣押手續;(3)對正在運行的電子數據,要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及時依法采取打印、拍照、錄像等固定措施;(4)對信息量大、一時難以固定和處理的電子數據,要及時依法采取凍結措施,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或者鎖定網絡應用賬號。
三是合法收集。
電子數據既涉及審查調查對象、涉案人員的財產權,又涉及他們的隱私權。因此,收集和利用電子數據,一定要把握合法原則:(1)收集和提取電子數據的措施和手段,必須達到一定使用條件、經過一定審批程序后才能組織實施;(2)收集和提取電子數據的所有措施和手段,必須具有相應的法律文書,做好工作筆錄并隨案移送;(3)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措施收集和固定電子數據,必須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并拍照;(4)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措施收集和固定電子數據,必須安排見證人在場,見證人要在工作筆錄上簽名,并附有見證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四是協助收集。
收集、固定、審查、運用電子數據,專業技術性強,關系到電子數據的技術規范、技術標準以及專業技術人員在電子數據取證、舉證、質證、認證活動中的重要作用,收集電子數據應當在專業技術機構或者專業技術人員指導和配合下進行。審查調查對象、涉案人員對涉案電子數據的情況最了解,應當說服他們配合和協助,全面、及時、合法地收集和利用電子數據。
五是鑒定收集。
由于電子數據是一種新型證據形式,收集和運用電子數據,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容易受到質疑,這就需要專業鑒定機構或者專業鑒定人員及時對電子數據開展鑒定,出具鑒定意見書。在鑒定中,由于審查調查人員熟悉案情,對電子數據的關聯性把握更準,因此,一定要做好鑒定的配合工作,以提高電子數據的證明力。
收集和固定電子數據只是審查調查工作的第一步,對電子數據的審查和運用才是審查調查工作的關鍵所在。因此,審查調查人員要根據電子數據進行大數據分析,根據關鍵要素進行比對分析,根據案情進行關聯分析,明確取證方向路徑,補充完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發揮電子數據在突破案件和查清事實上的最大功效。
除了掌握上述基本方法以外,審查調查人員收集和利用電子數據還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看得見的電子數據與看不見的電子數據要分開。看得見的電子數據固然重要,看不見的電子數據在收集時也不要遺漏。有的電子數據被刪除,有的電子數據被隱藏,有的電子數據被傳輸,因而在收集中一時難以看到。對被刪除和隱藏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設備和手段進行恢復和破解;對被傳輸的電子數據,可以采取法律措施進行遠程調取。
第二,電子數據與電子資料要分開。電子數據能夠直接或者間接證明案件事實,電子資料只是電子產品在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歷史數據,由于信息量大、占用空間多,收集和處理成本高,要根據關聯關系,把二者分開,不要因為收集這些不必要的電子資料,貽誤了電子數據的收集,增加辦案成本。
第三,證明案情的電子數據與反映問題線索的電子數據要分開。有些電子數據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真相,在收集和運用這類電子數據時,一定要嚴格遵循電子數據的取證規范和技術標準,做到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有些電子數據只是反映問題線索,據此進行大數據分析和關聯分析,還要開展大量的審查調查工作,在收集和運用這類電子數據時,要簡化不必要的程序,注意提高效率。
第四,內容的電子數據與附屬的電子數據要分開。電子數據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固然重要,但全面提取電子數據的來源、附屬信息,核查相關IP地址、網絡活動記錄、上網終端歸屬同樣必不可少。它們能夠證明審查調查對象、涉案人員的網絡身份與現實身份的同一性,審查調查對象、涉案人員與存儲介質的關聯性,從而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肖佳)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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